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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试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sti.xizang.gov.cn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支持和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附件: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创新农牧业经营体制和机制,大力实施“一产上水平”经济发展战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特色产业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区具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共有290家,入社农牧户26110户,带动辐射农牧户45514户。经营领域涵盖了农、林、牧、副等各个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尽管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由于其独特的组织优势、灵活的机制和广泛的适应性,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牧区经营体制、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业和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劳动力转移、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牧民增收、建设现代农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新时期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放在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
   (二)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以“三个长期不变”政策为特征、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三个长期不变”政策是党在农牧区的基本政策,是农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农牧民的联合与合作、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有效解决分散经营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为丰富“三个长期不变”政策内涵,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提供了有效载体。
   (三)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手段。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依托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牧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带动分散的农牧户有序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优化配置农牧区生产要素,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有利于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
   (四)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形式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牧业产值和农牧民收入。


   二、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为依托,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的,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农牧业综合效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牧民的联系,加快农牧区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六)基本原则。
   1.坚持以“三个长期不变”政策为基础的原则。坚持农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组织引导农牧民兴办和参加合作组织,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
   2.坚持群众自愿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又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3.坚持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劳务输出等发展合作组织。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多主体牵头,多类型组建,多领域覆盖,不搞统一模式和“一刀切”。
   4.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就是要突出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民管”就是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民受益”就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切活动的目的,要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收益的最大化。
   5.坚持以促进农牧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服务和合作经营,获取更高经济效益,促进成员增收。


   三、创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和工作机制
   (七)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依托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产品、矿产资源、旅游业和工程建设等,多形式多层次地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方式上,可以由经营大户、村干部、科技人员和能人牵头兴办,也可以各类企业牵头兴办,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在联结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入股的形式紧密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结合。
   当前,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可归纳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两种主要类型。
   1.积极培育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较为紧密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其联结紧密,自我发展能力强,带动辐射广,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要积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专业协会、经济联合体,逐步向实体化的专业合作社转型。
   2.大力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是较为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初级形式。要积极引导其拓展合作领域,扩大经营与服务范围,提高自身发展活力和对农牧民的吸引力。引导其逐步走向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为培育成联系更紧密、带动力更强的专业合作社打好基础。
   (八)规范程序,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确立法律主体地位。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经县农牧部门审查确认并办理认定手续;经营性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经营性的农牧民专业协会由县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组织”登记手续。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是农牧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应予登记发照。注册登记应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免予验资。登记、发照和年检时不收取费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2.切实搞好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典型示范、参观考察、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县乡村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以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运作方式、市场营销和财务核算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培养一批既熟悉具体运作方法,又善于经营管理的骨干力量。
   3.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发展阶段,不断规范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合同约束机制、风险共担机制、服务保障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分设、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和积累归全体会员共有,分配利润时,应在保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组织成员。保证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村集体经济和专业合作经济都是农牧区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积极探索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不断壮大农牧区集体经济。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安排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农牧部门负责资金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各级农牧、林业、水利、农发、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整合资金支持行业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研究并运用“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及贴息等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要加强资金监管,严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
   (十)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农牧部门在种养业生产、基础建设、市场营销、农牧业产业化、良种工程、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专项资金安排上要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各级科技部门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我区设立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综字〔2008〕63号)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我区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创新信贷产品,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符合担保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由地县两级财政予以贴息。
   (十三)用地、用电等政策的优惠。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种养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以及进行农畜产品初加工用地,凡不涉及使用基本农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均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合作经济组织种养业基地、农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执行农牧业用电电价政策。
   (十四)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申报主体,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并协助进行质量认证,相关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实行重点扶持。
   (十五)加强人才技术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创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或从事技术服务的,允许其获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应当按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红利。
   (十六)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其内部事务,不得侵占、挪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和财产,严禁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加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十七)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抓好“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程,认真研究,狠抓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具体负责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各级农牧部门作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落实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掌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动态,做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商务、物价、电力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通力合作,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形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牧区基层重要的组织资源和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充分发挥其在农牧区改革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载体作用,把农牧区“三级联创”活动、村民自治、村务公开与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有效的活动载体,注重发展新型合作组织,推动“村社互动”,充分发挥村干部和能人的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农牧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牧区的执政基础,为农牧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十八)加强宣传,营造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努力培养农牧民的合作意识,使更多的群众了解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应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奖励。要加大对各地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