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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sti.xizang.gov.cn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技管理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附件: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自治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发布项目指南指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充分调研和征集科技需要的基础上,发布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以及需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重大项目需求,并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或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专家咨询论证指自治区科技厅对符合咨询论证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评审和论证。
   下达计划指自治区科技厅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签订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重点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采用项目征集、凝练设计的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按“项目——课题”进行管理。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自治区重大、重点项目原则实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般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项目指南,自主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下不设课题。
   鼓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首席科学家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地(市)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等。中央驻藏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受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须知,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重点、重大项目)
   申请项目应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自治区科技厅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通过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提出拟立项目建议后,送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自治区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汇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厅财务管理部门对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的评审,并提出初步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和经费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经查新机构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2、已通过国家、自治区立项支持过此类项目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申报单位有两项以上未按时结题项目的;
   6、不符合申报格式或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正式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将取消立项计划。
   按“项目一课题”进行管理的重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首席科学家签订项目任务书,由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首席科学家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未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重点、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后,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须报自治区科技厅核准、备案。
   一般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进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由自洽区科技厅、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是:
   (一)自治区科技厅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5.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首席科学家
   1.统筹协调课题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定期检查、交流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主持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问题;
   3.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确保课题按期结题;
   4.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部门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2.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首席科学家对项目送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徕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4.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情况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雅等对项目
   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首席科学家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结余的或被挪用的自治区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分期拨款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将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应作撤销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经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能完成时间之前,向科技厅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2.科技厅业务处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计财处审核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复验收申请,并确定验收组人员、验收时间及方式,其中重大、重点项目须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3.科技厅业务处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由验收组给出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5—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中至少应有2名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9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目标和任务完成程度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为“需要复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90%;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需复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复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
   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或以总结形式结题的(创新基金、星火、平台建设项目除外),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自治区科技厅业务管理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项目首席科学家、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自治区科技厅拨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自治区科研设备大型精密仪器共享网。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宣传。实施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地以显著的方式标明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实施内容、经费投入、完成期限等内容,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必须标注“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做标明和标注的在项目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成果的后评价机制项露验收
   一年后,由自治区科技厅聘请有关专家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列入该项目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的咨询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轻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专家在咨询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咨询活动目的、咨询意见使用范围;
   2.对不适宜的咨询内容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明或要求退出;
   3.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4.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规罚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自治区科技厅纪检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的失职的;
   2.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5.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突施的;
   3.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4.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的 (自治区科技三项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