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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sti.xizang.gov.cn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西藏)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和完善国家支撑项目的实施管理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经征求多方意见后,特制定《西藏自治区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藏自治区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西藏)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支撑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国家支撑项目的管理机制,推动国家支撑计划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支撑项目,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支撑计划(西藏)一项目是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在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组织实施好国家支撑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项目协调组和项目执行组。
   第四条  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财政厅一名副厅长和自治区科技厅一名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厅、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项目协调组组长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课题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配置,确定项目主持人、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
   (二)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科技和管理专家成立项目专家协调组;
   (三)监督检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项目课题年度阶段性总结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和宣传工作;
   (五)开展项目课题的考核工作;
   (六)协调解决项目课题实施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就每个项目聘请3-4名具有一定权威的科技和管理专家成立项目专家协调组,组长由自治区科技厅业务处室项目官员担任,项目专家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课题实施的技术指导,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技术评估;
   (二)受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监督检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负责审查课题验收报告,参与课题检查验收;
   (四)参与开展项目课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五)协调解决课题实施过程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项目官员还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间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全程跟踪项目课题实施的进展情况,负责项目课题的考核登记工作,负责专家协调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课题主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牵头协调人。各项目成立项目执行组,项目牵头协调人为组长,各课题主持人为成员,项目执行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确定项目课题年度工作重点;
   (二)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重点课题进行业务指导;
   (三)汇总报送各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开展课题的考核工作;
   (六)负责项目年度阶段性总结工作和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
   (七)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专家协调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八)负责开展本项目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为课题组提供课题任务书中明确的配套条件;
   (二)参与确定项目课题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配置;
   (三)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重点课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及时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总结上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及时协调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专家协调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课题的实施
   第八条  课题组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要求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实施工作,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执行组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变更经费预算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书面报自治区科技厅,经科技部批准后再行变更。
   第十条  课题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课题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课题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课题承担单位不按课题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课题中期检查、评估考核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课题终止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国家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
   第十一条  课题必须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课题检查、评估考核意见作为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课题,科技厅将暂缓拨款,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自治区科技厅将请求科技部作撤销课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题的监督与验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家支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项目的信用考核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项目课题管理实施方面的信用进行考核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国家及自治区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课题实行百分制考核。经项目执行组和项目领导小组考核,对存在有问题的课题采取扣分制,项目课题验收时,考核记录将作为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如课题未通过验收,自治区科技厅将向科技部书面报告情况并在三年内不受理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随时抽查考核和项目协调组巡查检查等方式,并将及时公布各课题考核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经项目领导小组、项目执行组或项目协调组监督、检查,发现课题负责人有下列经费使用违规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每次扣去5分的考核分。
   1、不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2、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3、违反规定未按时转拨经费或擅自转移课题经费的;
   4、课题负责人未达到课题任务书规定在藏工作时间的;
   5、妨碍正常监督、检查课题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项目领导小组、项目执行组或项目协调组监督、检查,发现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每次扣去1 0分的考核分。
   1、违规挪用项目经费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2、不按时上报课题阶段性总结报告的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  经项目领导小组、项目执行组或项目协调组监督、检查,发现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将视情节,报请国家科技部批准后,将采取变更课题主持人、停拨课题经费、中止课题进行整改或终止课题实施的措施。
   1、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2、弄虚作假,骗取课题阶段性成果的;
   3、对课题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在课题到期前1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领导小组报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后,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