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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sti.xizang.gov.cn 2022年12月01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我区科技创新基地布局,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发基〔201955号)等有关规定,区科技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1129日  



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自治区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发基〔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野外站是我区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区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我区社会经济、科技战略布局,服务西藏“四件大事”“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生物学、气候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领域和学科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试验示范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自治区野外站。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和自治区野外站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等对自治区野外站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厅是自治区野外站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政策,促进自治区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自治区野外站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发布自治区野外站申报通知。

3.批准自治区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4.组织开展自治区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5.择优推荐自治区野外站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6.推动自治区野外站科学数据汇交。

7.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中)直有关部门、地(市)科技局及有关在藏单位,是自治区野外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支持自治区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2.协调落实自治区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3.支持自治区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4.负责自治区野外站申报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自治区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支持自治区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自治区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等人员队伍。

3.建立有利于自治区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站年度报告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5.聘任自治区野外站站长、建立学术委员会和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厅备案。

6.承担自治区野外站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安全等主体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建设

第八条 区科技厅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自治区野外站建设。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和我区战略需求和学科长远发展需要,符合我区科技创新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自治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为社会经济发展、教育和科研应用等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7.申请自治区野外站,须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野外站采取区科技厅发布通知、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区科技厅组织评定的方式申请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区科技厅发布自治区野外站申报通知。

2.依托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填报《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区科技厅。

3.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自治区野外站遴选评审,择优建设。必要时,对申报的自治区野外站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4.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野外站评审情况,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进行认定并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通过认定建设且公示无异议的野外站,列入自治区野外站建设序列,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按照《任务书》,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开展科学研究、范服务和学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建设期内,区科技厅通过基地与人才建设类别科技计划,择优支持新批准的自治区野外站建设。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厅,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验收,验收通过后批复认定。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已在藏建设布局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认定自治区野外站,并按本办法统一管理。申请认定自治区野外站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申请、评审、公示等认定程序后,列入自治区野外站序列,不设建设期。纳入自治区野外站管理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建设运行中应同时遵守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自治区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自治区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5-11名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且至少有1名区内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自治区野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自治区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区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构建自治区野外站安全运行、生态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自治区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自治区野外站名称。利用自治区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 自治区野外站应服务和支持地方发展,鼓励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人才培养、教学及实习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主动向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野外站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变更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申请撤销等,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出具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厅批复。自治区野外站建设期内及建设运行的前三年和整改期间原则上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野外站自批复认定当年为起始年,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编制《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运行方案》。考核周期内实行年度报告和评估考核制度。报告和考核重点为自治区野外站观测质量和科学数据汇交、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年度报告:自治区野外站依托单位应每年撰写年度报告,并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1月前报区科技厅或区科技厅委托机构(评估考核当年不重复提交年度报告)。

评估考核:考核周期第三年进行评估考核,由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区科技厅对自治区野外站评估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符合国家规定申报条件的自治区野外站,择优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野外站,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自治区野外站资格。无故不报送年度报告和不参加评估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野外站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治区野外站。

第二十五条由区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在藏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区科技厅或区科技厅委托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野外站名称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2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