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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sti.xizang.gov.cn 2019年05月22日 来源:区财政厅 区科技厅 作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1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精神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

  (一)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和支持方式执行。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支持引领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

  (二)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遴选、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与成果外)。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以人为本,激发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五)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资金安排分工

  (一)科技计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二)“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按照藏党发〔2017〕9号、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评选程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承担我区科研任务的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三)我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单位。

  (四)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内地省(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五)“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六)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民生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

  对涉及我区社会经济领域发展的重大(重点)科技问题、基础前沿学科,可以采用命题式研究的方法,通过与内地省(市)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共同研究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已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

  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

  项目补助。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后补助。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如下范围:

  (一)引进区外较为成熟技术,且没有集成创新和显著(关键)突破或效益的。

  (二)项目属于单位运转等日常公用经费或经常性项目支出的。

  (三)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无关的。

  (四)其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

第三章  申报及下达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流程:

  1.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每年3月,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拟定次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并发布信息。

  2.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地(市)科学技术局汇总审核后上报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区直企事业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项目库。

  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类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评估。

  4.对初审合格的(含企业类项目财务评估合格的)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

  (二)“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流程:按照藏党发〔2017〕9号、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列入科技厅部门预算,由科技厅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下级预算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及承担项目的企业。

  (一)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类的项目,按规定全额拨付。

  (二)项目补助类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按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拨款;由企业承担的,预留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三)后补助类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按规定全额拨付。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补助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支出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贷款利息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其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参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支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中央科技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与实施科技计划专项相关的研究、论证、评审、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用,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核定安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验收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确认,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收回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因故需延期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的,按无故延期处理;无故延期的,应当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终止项目,并追扣前期已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收回。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存在风险隐患,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实施再评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牵头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或参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监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三)项目主管单位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组织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督及评价结果运用。

  对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1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