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实施细则(试行)__藏科发【2024】351号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藏党办发〔2022〕22号)(以下简称“人才工作十九条”),开展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平台基地包括: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和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政策包括:国家大科学装置落地西藏,一次性配套支持500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按每年300万元给予支持,支持期限为3年。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每年150万元给予支持,支持期限为3年。每年遴选3-5个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经费,累计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院士工作站,每进站1名院士,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类别平台基地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条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实施。所需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所申报平台基地的依托单位;
2.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3.本单位在申报前三年(含申报当年)无环保、安全生产、生物安全事故及学术不端、科研诚信等不良行为,无其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位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情况。
第六条平台基地按照不同类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国家大科学装置:在西藏自治区内开工建设并运行一年以上,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装置或系统;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已批复认定,并在藏布局建设的平台基地;
院士工作站: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已批复认定并建成运行,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平台基地负责人(主任、站长)无科研诚信记录,并结合平台基地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结果择优遴选。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函;
2.平台基地支持申报汇总表(由申报单位填写);
3.平台基地批复文件复印件;
4.平台基地遴选申报表(由平台基地填写);
5.其他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八条 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人才办”)总体安排部署及相关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平台基地支持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提交材料及申报时间等内容。
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申报材料并报自治区科技厅。
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程序反馈形式审查结果。申报单位若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
专家评议。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形成专家评议意见。专家评议重点围绕历史贡献及未来发展、研究方向及预期成效、成果产出与转化运用、人才团队建设成效及计划、经费使用及绩效产出等方面开展。
综合评定。自治区科技厅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结合平台基地申报及专家评议意见,综合评定后提出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建议名单,经厅相关会议研究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审定。
审核确定。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审核建议名单后,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确认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名单。
拨付资金。自治区科技厅按程序申报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经费,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审核,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三年。同一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累计不超过五次。国家大科学装置、院士专家工作站遴选支持经费一次性兑现,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绩效监督
第十条 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经费应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强化资金预算管理、绩效与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遴选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基地的科学研究(自主研究、横向合作、开放课题等)、人才培养、能力建设、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及维护。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申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平台基地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平台基地遴选支持经费的,收回全部支持资金,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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