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藏科发〔2018〕2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国税局、商务厅、发改委共同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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