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绩效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自治区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措施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7〕11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和《关于深化自治区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藏科发〔2020〕9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现就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中绩效支出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经费来源
设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同时,取消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二、有效发挥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三、规范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的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都要在当年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四、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将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自治区科技厅将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中绩效支出作为今年重点监督事项,请于7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规划与监督处。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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