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的规定,现将2021-2023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项目范围
2021-2023年度已过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经催促未提交的13个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6个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期刚到需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的21个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5个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材料报送时间
(一)截止2023年12月之前执行期满的项目中心于2024年1月16日催促各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但截至4月份还有13个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6个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以上涉及项目请务必于2024年5月10日之前将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装订后报送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截止2024年4月执行期满的项目,请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将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装订后报送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其他说明事项
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由我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模板请登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下载,网址:http://xmsb.tibetsti.cn);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并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报送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我中心将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藏科发〔2019〕2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工作职能,提出项目终止实施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主要研究人员2年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承担或参与资格,列入西藏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名单等工作建议。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4年4月19日
(联系人:次旦卓玛、格桑宗吉联系电话:0891-6837871)
各省市科技厅网站
自治区政府部门网站
西藏各科研院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