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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7〕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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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6:17:52
时间:2026-03-03 16:17:52 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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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7〕366号

西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推进西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作站的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以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医院等为主体,以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和西藏发展相关基础科研需求为导向,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以院士专家团队为核心联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采取“政府推动、院士专家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建设。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以及基础科学研究需求,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研发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引进、吸收区外先进技术,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品牌。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共同推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提高我区科技核心竞争力。

(四)支持和带动自治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区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与水平。

(五)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协等联合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

管理办公室指导工作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创新平台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支持;负责制定支持工作站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工作站进行认定、备案和考核。

 第四章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建站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产业园区、医院等;

(二)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应达到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以上;

(三)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较好的科研条件;

(四)与相关领域1名(含1名)以上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签有合作协议,并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实质性的任务;

(五)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环境,提供工作站运维经费,能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六)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人员,从事工作站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申请和认定的程序:

(一)建站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书—《西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授牌,并在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建站单位自愿申报,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每年9月份集中认定。

第八条工作站原则上以依托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命名,称为“×××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加大对工作站的支持:

(一)工作站的科研经费与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二)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将工作站建设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在有关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建站工作场所、有关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加大对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四)自治区科技厅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院士专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权利与义务:

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依据协议书、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享有在藏期间的相关生活待遇;享有与建站单位协商一致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有关成果转化产生效益的分配权利。

为确保工作站取得实效,进站院士专家每年至少两次来工作站开展工作,每次原则上不少于1星期院士专家团队进站工作年累计不少于90;在工作站所产生的研发成果等需与建站单位协商进行成果转化、效益分配;在工作站开展有关技术合作项目时,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等。

第十一条 加强工作站的管理与考核:

(一)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管理办公室对工作站实行动态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工作站称号。考核评估办法由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连续两年没有与院士专家开展项目合作的工作站予以撤销。

(四)工作站备案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的可予以备案续认。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等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