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进步法〉办法》通过西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026年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地方性法规第二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紧密结合西藏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修订。本次修订聚焦强化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优化区域创新生态、加强科研人员激励与保障、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等重点内容,为新时代西藏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西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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