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类遗传资源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违法情形及裁量权基准
(一)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违法情节轻微或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且主动积极整改、消除社会影响的。
裁量权基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免于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情节较重的。
裁量权基准:1、对单位: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2、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
裁量权基准:1.对单位: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2.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裁量权基准:1.对单位: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2.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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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部门网站
西藏各科研院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