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2019]66号
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藏财教[2019]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对"双创"工作的引导带动作用,推进我区"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三条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双创"载体,根据孵化企业数、吸纳就业人数、场地面积、开展"双创"活动数、投融资情况等指标,给予建设扶持资金和年度运行管理经费。
第四条建设扶持资金用于补贴"双创"载体场地购置或租赁、新建或改扩建、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线上线下服务内容开发、成果交易、科技金融、认证检测等服务平台建设。年度运行管理经费用于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赛事、论坛沙龙、导师咨询、创新创业产品展示等活动及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合理合规支出。
第五条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坚持政府引导、合理安排、公开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政策扶持标准
第六条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建设扶持资金资助标准:
(一)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运营满6个月,且入驻企业(团队)使用面积占总场地面积的60%以上;入驻企业(团队)20家以上,并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入驻企业(团队)吸纳就业50人以上(其中西藏户籍人员占比50%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专职管理服务人员5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5名以上;给予3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补助。
(二)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运营满6个月,且入驻企业(团队)使用面积占总场地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团队)80家以上,并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入驻企业(团队)吸纳就业300人以上(其中西藏户籍人员占比50%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专职管理服务人员15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20名以上;给予5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
(三)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运营满6个月,且入驻企业(团队)使用面积占总场地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团队)150家以上,并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入驻企业(团队)吸纳就业500人以上(其中西藏户籍人员占比50%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专职管理服务人员3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50名以上;给予8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
第七条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资助标准:
(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3000平米),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500万元以上,运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30户以上(其中西藏籍人员创业50%以上),并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且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给予3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5000平米),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2000万元以上,运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80户以上(其中西藏籍人员创业50%以上),并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且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给予5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0000平米),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5000万元以上,运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200户以上(其中西藏籍人员创业50%以上),并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且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给予8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第八条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运营管理补贴标准。
第九条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入驻企业(团队)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累计就业人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等.考核采取打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见附表.
(一)60-80分为合格,给予2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
(二)80-95分为良好,给予5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
(三)95-100分为优秀,给予20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资助.
第十条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孵化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培育上市企业数量、累计就业人数、投融资情况、取得专利情况、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等.考核采取打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见附表。
(一)60-80分为合格,给予2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
(二)80-95分为良好,给予5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
(三)95-100分为优秀,给予20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资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扶持资金或运行管理经费的"双创"载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经自治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自治区级"双创"载体。
(三)申请建设扶持资金"双创"载体运营满6个月,申请
运行管理经费"双创"载体运营满1个自然年度。
第十二条申请享受建设扶持资金或运行管理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建设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自治区"双创"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双创"载体相关证件复印件.
(四)"双创"载体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个人花名册.
(六)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签订一年以上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七)"双创"载体及入驻"双创"载体的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八)"双创"载体及入驻"双创"载体的企业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复印件。
(九)吸纳就业人员工资明细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十)"双创"载体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证。
(十一)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双创"载体建设扶持资金及运行管理经费申报流程:
"双创"载体在每年4月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提交至市(地)"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5月进行审核.每年6月,自治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双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联合评审,对拟发放建设扶持资金或运行管理经费的"双创"载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每年7月,将公示无异议的"双创"载体名单报自治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双创"载体补助资金拨付。
(一)建设扶持资金拨付.自治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支持的"双创"载体建设扶持资金编制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将预算列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并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部门预算。建设扶持资金按照认定结果一次性拨付。
(二)运行管理经费拨付.自治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发放运行管理经费的"双创"载体编制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将预算列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并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部门预算。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建设扶持资金和运行管理补助资金、运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双创"载体建设扶持资金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或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自治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双创"载体年度运行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双创"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双创"载体,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双创"载体认定资格,收回补助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进行"双创"载体认定.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双创"载体,收回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进行"双创"载体认定.
第十九条对于达到绩效目标要求的"双创"载体,运行管理经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对"双创"载体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科发〔2017)301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科发〔2017〕302号)规定,取消其"双创"载体认定资格:
(一)"双创"载体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双创"载体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三)"双创"载体不能按照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双创"载体有骗取、套取国家、自治区扶持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同一"双创"载体或经不同口径认定的"双
创"载体不得重复申领政府部门相关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市科技厅网站
自治区政府部门网站
西藏各科研院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