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家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经审查,同意11家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并更名。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日至12月1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附件:11家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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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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