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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解读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sti.xizang.gov.cn 2026年03月04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2026127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4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党中央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核心位置,安排部署科技创新工作,释放了创新引擎动能,取得了一批代表性科技成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及时跟进修订科技进步法实施办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二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颁布后,1998年自治区出台了《实施办法》,2004年部分修正,2011年进行了修订。1998年首次制定,主要是以“推动科技为西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核心,确立科教兴藏战略的法制基础,构建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科技管理体系,奠定了科教兴藏基础,凸显了高原科技创新特色。2004年小幅修正,主要是顺应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高原科技研发,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为民营科技机构发展营造宽松环境。2011年全面修订,完成与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的全面对接并完善制度细节,围绕“高原特色、民生导向、改革适配”三大核心,为推动西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221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颁布的《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衔接上位法的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满足自身创新需要,迫切需要与时俱进修订《实施办法》,促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提升,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三是应对百年变局、服务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科技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双重功能越来越凸显。进入新时代,与全国一样,西藏社会主要矛盾在科技进步领域的突出表现,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科技“基础弱”“底子薄”的局面还未根本扭转。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解决好人口、人心、人才问题,迫切需要科学技术提供有力支撑。面向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服务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我区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将这些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强化对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的统筹,运用法治力量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更好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办法》修订原则

(一)坚持法治统一,贯彻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明确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将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科技创新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规条文中,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二)立足我区实际,明确实施办法修订导向。一是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特色产业,明确创新定位。二是把握重大机遇,加快平台建设,对接国家战略。三是尊重市场规律,落实优惠政策,发挥企业作用。四是营造人才环境,优化便利举措,加强智力支撑。

(三)遵循科学规律,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把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确保改革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长远性。按照上位法章节顺序及逻辑结构,细化上位法规定,使条款设置、层级结构更清晰,表述更规范。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58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职责。一是明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建设创新型西藏,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科技强国建设。二是明确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对高原特色农牧、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藏医药、通用航空等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提出要求。四是立足我区实际,提出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安西藏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对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社会环境、科学普及工作、科技奖励等作出规定。

(二)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一是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体系。二是明确自治区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三是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所有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制度,加强中试平台建设,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设面向全国的技术转移中心,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的支撑作用,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是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二是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多渠道拓宽科技型企业创业资金来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三是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机制,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四是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研究开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内容,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和健全增加研发投入的有关机制。

(四)优化科学技术研发机构力量布局。一是在科学规划、统筹布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观测站等建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平台落地自治区,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二是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落实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三是支持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在科研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适用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政策。

(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生力军作用。一是实施人才培养专项工程,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政府、社会、单位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科技创新团队。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技人员激励力度。三是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类别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禁止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参与有关科技活动、获得有关科技奖励的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四是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对尚未纳入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清单的特殊科学技术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五是在国家有关政策基础上,明确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职称评审。五是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做出单独规定。六是从继续教育保障、尽职免责、人才便利化服务等方面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创造条件等作出规定。

(六)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一是明确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聚焦特色产业空间布局,打造拉萨创新驱动核心区,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推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区、市)。二是发挥高原创新资源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区域创新战略布局,把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开发等战略任务机遇,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服务支撑能力建设。三是推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多层次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通过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提高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水平。

(七)提高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水平。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持续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二是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范围进行了界定。三是明确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四是对科技保密、科研诚信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八)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责任。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四、《实施办法》主要创新点

与修订前比较,《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的创新。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将民族团结、生态保护、民生幸福、国家统一及促进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区科技创新的核心目标,规定科技进步事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和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提供科技支撑。

(二)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明确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合理设置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任务,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任务列入评审评价指标。

(三)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明确自治区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改变以往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统筹解决自然科学基金的情况,更加规范、合理、高效支持基础研究,便于更好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

(四)强化对本土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的研究支持。加强对本土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的支持,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维护生物多样性,支撑本土特色农牧品牌打造。

(五)落实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制度改革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制度。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以依托成果转化所在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奖励。

(六)为科学技术人才知识提升创造良好条件。明确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有计划遴选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到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研修学习。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正常的工资、休假待遇。

(七)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明确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计划、人才计划中适当放宽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者年龄限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以及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适当放宽期限要求。

(八)将科技援藏纳入区域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应当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资源,巩固拓展“组团式”援藏成果,推进对特色产业、重要领域、重点产品、关键技术的支援,充分发挥“中央关心、全国支援”的政策优势。


附件:《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