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科技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支撑作用
日期:2026年04月09日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刘少金

科技型骨干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柱与产业升级的关键引擎,是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的关键枢纽,更是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基石。其战略支撑作用的强弱,直接决定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色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安全韧性。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入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系统性改革与更精准的政策供给,进一步强化科技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支撑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汇聚全球创新要素、驱动产业深度变革、筑牢新质生产力发展根基的不可替代力量。

充分认识科技型骨干企业的重要特征

准确把握科技型骨干企业的内涵特征,需要超越“规模大、技术强”的简单认知,从战略先导性、技术体系性、生态主导性、制度创新性、全球资源配置性构建其核心画像。这五个维度相互关联、层层递进,共同定义了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在科技强国建设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一是战略先导性。科技型骨干企业不仅响应市场,更主动塑造市场、引领技术路线,特别是会前瞻布局基础研究、参与标准制定、将企业愿景融入国家战略。

二是技术体系性。科技型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技术体系构建能力,而非单项突破。科技型骨干企业往往是复杂产品系统和产业技术体系的集成者、定义者,掌握着底层与平台技术、可定义架构标准等。

三是生态主导性。作为创新生态的组织者和治理者,科技型骨干企业能够有效整合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等要素资源,形成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充分发挥“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作用,极大提升了整个系统的创新效率。

四是制度创新性。科技型骨干企业的另一重使命是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和先行者,包括探索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打通产学研用通道、探索更灵活的激励约束机制。某种意义上,制度创新比技术创新更根本、更持久,能够率先突破制度藩篱的企业,将在新一轮科技竞争中占据先机。

五是全球资源配置性。逆全球化和技术封锁的浪潮倒逼科技型骨干企业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实现自主创新,这要求企业具备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创新资源的能力,包括在创新高地设立研发中心、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在合规前提下开展跨境技术并购和投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能力不是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而是要在开放中提升自身实力,在合作中掌握主动权,这是更高层次的战略能力。

加强科技型骨干企业战略支撑的关键举措

在充分肯定科技型骨干企业战略支撑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看到,其发展仍面临使命与考核、组织与协同、开放与安全、短期与长期等矛盾。“十五五”时期,政策制定需从“支持什么”转向“如何支持得更好”,从“要素投入”转向“制度供给”,从“普惠政策”转向“精准施策”。

第一,改革评价体系,突出战略贡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可建立“战略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将技术突破所带来的创新成果、产业带动产生的辐射效应、生态建设营造的良好环境等纳入考核范畴,并与经济效益指标进行统筹权衡。对于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短期利润考核的权重,给予其更长的考核周期,以鼓励企业着眼长远发展。针对各类科技型骨干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精心绘制“创新能力画像”,综合考量研发投入强度所体现的创新决心、发明专利质量彰显的创新水平、技术标准参与度反映的行业影响力、人才集聚度展示的创新活力等多方面因素,将其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做实创新联合体,强化互利共赢。强化科技型骨干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积极引导联合体朝着实体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鼓励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共享的有效路径,构建收益分配的合理机制,探索股权激励的长效机制,形成可持续的利益联结体系。优先支持联合体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对成效突出的创新联合体,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政策,防止出现“项目一结束、联合体即解散”的短期化现象,切实保障创新合作的长期性与稳定性。

第三,培育耐心资本,畅通资金循环。健全国有资本考核机制,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型骨干企业的配置比例,增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同时,研究设立“国家战略科技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机制,精准支持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突破。在资本市场方面,需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的制度设计,优化减持规则,引入做市商制度,丰富衍生品工具,提升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为长期资本提供清晰、高效的退出路径,畅通“募投管退”循环,为科技型企业引入更多资金活水。

第四,完善人才制度,激发创新活力。努力打破科研事业单位与科技型骨干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壁垒,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兼职。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落户安居等方面,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鼓励科技型骨干企业设立“人才特区”,将新技术新产品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人才计划支持的重要依据,探索股权激励、项目分红、成果赋权等多元化激励机制,让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实现“名利双收”,全面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

第五,构建开放创新范式,提升全球竞争力。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在全球创新高地设立研发中心,积极探索“揭榜挂帅”与“赛马制”的升级版模式,吸引并用好顶尖人才。建立“白名单”制度,对合规的科技型骨干企业国际合作项目给予通关、外汇、数据流动等便利。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方案走向世界。

(作者系江西省科学院科技战略研究所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