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直各单位,各地(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藏科发〔2025〕240号)精神,现就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基本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备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专业评价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流程等。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
(六)无科研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兼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应设有科技成果评价部门,配备专人履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相关职责。
二、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申报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厅不单独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由其负责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各地(市)申报单位,由地(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区辖区内的申报单位,由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申报。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审核受理。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反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相关情况。
(四)评审公告。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开展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申报表》。
(二)证明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如过往评价项目案例、服务合同、评价报告等);
3.专业评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职称、相关资格证书等;
4.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流程等;
5.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基础设施及工作条件证明材料;
6.兼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设立科技成果评价部门、配备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能力条件、管理制度、专家库建设情况等。
(三)报送要求。申报材料按照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等,用A4纸左侧统一胶装成套,一式两份,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字版和电子文档(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自治区科技厅2号培训楼302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邓小琴 15289051021
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刘丽君 18389191625
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申报表
2.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7月6日

藏公网安备54010202000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