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年08月13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青藏高原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藏党办发〔2022〕22号)、《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6〕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藏党办发〔202222号、《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6〕86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为核心业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实施“三不机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事业单位。

前款所称的公共研发职能,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以服务青藏高原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为宗旨,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等职能。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是聚集整合政产学研资源和社会力量,采取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共建平台、人才引进、协作研发等方式,共同参与、共同组建、共同负责的独立法人机构;是面向市场需求,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决策自主权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的新型创新主体。

第四条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共享等管理服务,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综合评议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各地(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评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通知,明确备案认定申请的时间、路径、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地(市)科技局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后,由自治区科技厅评审认定

(一)藏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满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主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非营利法人或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三)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四)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占全部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0%或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50万元。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

(七)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较强市场服务能力:在相关产业领域取得1项以上自主自控的原创性科研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市场化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或已孵化1家及以上科技型企业;

(八)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机构章程,并在研发投入、机构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九)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二)与申报书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

1.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场地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佐证材料;

3.出资证明材料;

4.申报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

5.申报机构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6.投资主体及所属类型的相关佐证材料;

7.科研人员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8.现有原值1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基础系统软件清单;

9.经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说明材料。其中,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供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立项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技术性收入应提供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

11.获得科学技术奖励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相关材料;

12.创办或孵化企业应提供创办或孵化企业的概况、企业营业收入到账等相关佐证材料;

13.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14.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用报告;

15.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模板);

16.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报机构应本着诚信原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年度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及有关要求。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推荐。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综合评价。由自治区科技厅或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结果和意见。评审论证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

)结果公示。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经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

)结果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当年度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每年按要求如实填报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财务台账等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未按期报送且经催告仍未补报的自动降低绩效评价等次。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申报支持经费,在遴选工作中给予适当支持。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类型新型研发机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后,可享受有关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珠峰英才计划”和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六)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适用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政策。

 绩效评价

十五在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前,由自治区科技厅或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自评阶段,专家评价阶段,综合评价阶段,结果公示及运用阶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视情况退回财政支持经费。

第十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理事会成员变动等重大变更行为,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财政部门报告备案,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至自治区科技、财政部门备案,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

第五章综合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全流程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实行科研诚信管理,申报、认定、绩效评估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均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

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绩效评价材料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拨付支持资金全额追回,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除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客观因素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和财务造假、违法经营、机构空转无研发活动的;

)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吊销、注销、迁出自治区等情况的

)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二十 各地(市)可在不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前提下,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2027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附件:

1.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