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日期:2026年08月13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2026年8月13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实施《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背景

作为顺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产物,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资源集中、管理制度合理、产研链接紧密、人才管理科学,这些优势使得其可以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应用在产业和产业链上,促进各项生产要素更顺畅流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集中国家优质资源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9月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牵头抓好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规划布局、政策落地与日常监管”;2021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建设要求和目标;2026年1月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其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部署,内地30个省份均制定出台了新型研发机构专项管理办法,培育了数量可观的新型研发机构,它们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以全新的组织形式和体制机制集聚融合各类创新资源,打通创新链条梗阻,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逐渐成长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要求,借鉴内地省份先进成熟经验,结合目前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础,研究制定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对填补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政策的空白,抢抓雅下水电、川藏铁路等战略工程机遇,培育能够支撑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创新主体,形成“传统科研院所深耕基础前沿、新型研发机构主攻技术熟化与成果转化”的互补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1条,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综合监督和附则,包含2个附件。

(一)总则。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的主要区别;二是明确自治区科技厅为我区新型研发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职能;三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申报与认定。一是明确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要达到的资金要求、公益属性、功能定位、科研设施、人才队伍、投入能力、技术储备、内控制度、诚信状况9项基本条件;二是列明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地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共计16项;三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的主要程序,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三)扶持政策。明确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同时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创新平台经费资助、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计划、税收优惠、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等作出规定。

(四)绩效评价。新型研发机构要在有效期满前,接受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及结果运用方式,对重大变更事宜的报备、审核提出具体要求。

(五)综合监督。要求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明确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10种情形,对弄虚作假、违背科研诚信、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附则。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同时,为规范填报格式,统一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认定的科学性,我们还配套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自评报告》2个模板,填写要求和指标解释均有详细说明。

三、办法特色亮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雅下水电工程、川藏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培育能够支撑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创新主体,形成“传统科研院所深耕基础前沿、新型研发机构主攻技术熟化与成果转化”的互补发展格局提供政策支撑。

(二)填补区域科技创新政策空白。因培育基础、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在此之前我区一直未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此次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有效填补我区新型研发机构政策空白,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补足从研发到转化再到产业应用的创新链条,形成由3部地方性法规、1部政府规章、65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科技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三)坚持“少而精、少而强”突出质量为先。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改革要求,充分汲取内地省份建设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经验,从严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突出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定位和公益属性,坚决杜绝水平参差不齐、布局重复分散、自我造血不足等问题,争取建设一批功能定位明确、结构布局合理、研发实力过硬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四)制定层次丰富的扶持政策体系。严格落实“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定经费”要求,不搞大水漫灌的普惠式奖励,综合运用一次性奖补和事后补助模式,构建“前补助+后补助+税收优惠”三层扶持政策体系,打造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择优支持的培育模式,坚决防止“重认定轻实效”“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

(五)以适应性为原则合理提出量化标准。充分考虑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因素,全面量化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入库、验收、绩效评价等硬性指标,配套“一票否决”条款,建立失信追偿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价、支持等提供科学合理、细致明了的量化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