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6〕8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废止,现就《新办法》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围绕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相继制定《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系列政策文件,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绩效导向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科技工作者一致好评。为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拓宽科技创新全链条支持维度,理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五级管理责任,优化科研经费申报与执行流程,落实科研激励政策,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升财政科技资金配置与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修订《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全文共计六章三十条,重构原有制度框架,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一)第一章 总则。更新政策法规依据,新增《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藏财科教〔2024〕26号)等最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重新定义专项资金定位,落实“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定资金” 的资源配置原则,启动滚动预算管理模式,设置不超过五年资金周期,周期结束开展综合评价并动态调整。明确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完善五级责任体系,清晰各方权责,其中: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科技事业发展;科技厅负责统筹科技任务布局与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工作统筹管理;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推荐、本地区和本部门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资金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合规、合理、真实和相关性使用。
(三)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方式。本章统一规范三大核心内容:1.支持对象:扩充覆盖创新主体,新增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2.支持范围:细分为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奖补、科学技术奖励、其他等十类,完整覆盖创新全链条;3.支持方式与负面支持清单:保留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四类传统模式,增设 “其他补助方式” ;重新梳理不予支持支出,统一负面口径,增设财政资金重复资助核对要求,避免交叉支持。
(四)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规范资金分配方式、预算编制、经费执行、资产处置、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禁止行为、计划管理费八大事项;明确专项资金统一实行项目法分配,特别重大科技任务 “一事一议”;优化预算编制要求,推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包干制+负面清单” 试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程序开放共享;明确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的资金处置规则;单列专项资金使用禁止行为负面清单;重新定义计划管理费使用范围。
(五)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融合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违规追责内容,建立全过程跟踪问效机制。明确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绩效工作职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立项、资金扶持挂钩;统筹财会、审计、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细化各类违规使用资金情形的处置法律依据。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解释主体;新增央地合作、跨省市联合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规则,有合作协议从协议约定,无协议统一执行本办法。界定实施时效,同步废止旧办法。
三、新办法核心变化
(一)总则与顶层设计层面更新迭代
1.政策依据全面更新。《新办法》新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最新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改革文件。
2.资金定位与管理模式升级。《新办法》创新引入五年滚动预算机制,落实 “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定经费”资源配置机制,每周期开展综合评价,根据绩效、监督结果动态优化资金投向,突出全周期绩效管控。
3.资金支持边界大幅拓宽。《新办法》将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团队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企业创新、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全部纳入支持范围,为后续分领域配套政策制定预留制度空间。
(二)增设独立 “职责分工” 章节,建立五级责任体系
《新办法》单独设立第二章,分层划定财政厅、科技厅、归口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五级权责;明确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第一责任人;要求承担单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科技安全、科研信息公开配套内控制度;细化各层级绩效管理、日常监督具体工作内容,解决旧办法责任模糊短板。
(三)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全面扩容
1.支持对象新增多类创新载体。《新办法》新增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命题式研究合作模式在原有公开竞争基础上,新增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两种方式,适配高原特色重大技术攻关对外合作需求。
2.支持范围细分,覆盖创新全链条。《新办法》拆分十大资金支持范围: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奖补、科学技术奖励、其他,制度导向更清晰。
3.不予支持支出清单标准化、规范化。《新办法》对标国家统一口径,明确禁止列支罚款、捐赠、人员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债务偿还等,同时增加跨部门财政资助比对机制,杜绝同一项目多头申领财政资金。
(四)资金分配、拨付与预算执行大幅简化
1.统一分配规则,增设重大任务绿色通道。《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全部采用项目法分配;对自治区重大战略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急科技保障等特别重大科技任务,实行 “一事一议” 单独支持;所有资金分配方案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实现资金与绩效绑定管理。
2.删除企业项目30%尾款预留限制,统一拨付规则。《新办法》取消差异化预留条款,企业、事业单位项目统一按实施周期分年度拨付,首笔拨付额度充分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
3.预算编制简化,减轻科研填报负担。《新办法》整合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仅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采购需要提供测算明细,其余业务费、劳务费仅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创新试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包干制+负面清单”,无需编制细分预算,后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大限度下放经费自主权。
(五)经费使用、资产、结余、管理费管理优化革新
1.间接费用激励力度显著提升。《新办法》提高间接费用提取比例: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上限由20%提至30%;500—1000万元部分由15%提至25%;1000万元以上由13%提至20%;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最高可提取6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全部用于激励一线科研人员。
2.结余资金管理松绑,取消2年使用期限。《新办法》规定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直接支出,由单位建立内部盘活制度,不再设置两年回收时限,盘活沉淀科研结余资金。
3.项目终止/撤销处置流程标准化。《新办法》明确项目撤销、终止需提交书面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或专项审计报告、完整资产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科技厅,科技厅下达终止批复的项目,由财政厅按规定收回使用不合理资金与结余资金,流程闭环可追溯。
(六)新增专项资金负面禁止清单,筑牢资金风险防线
《新办法》单独设置专项资金使用禁止行为十条负面清单,涵盖虚假预算、不单独核算、虚列支出、虚假合同票据、截留挪用、账外账、套取资金等禁止情形,划定红线,便于单位自查、监管部门核查。
(七)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体系全面强化
1.全过程绩效闭环管理。《新办法》专章统筹绩效与监督,分级明确财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职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
2.多类监督协同联动。《新办法》统筹财会监督、审计监督、日常专项检查,打通各类监管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常态化管控资金使用风险。
3.违规处置法律依据明确。《新办法》直接对接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虚报、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明确处分追责路径,加大惩戒力度。
(八)附则补充跨区域、央地合作资金管理规则
《新办法》增加联合项目管理条款,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自治区科技厅与七地(市)联合实施科技项目,有合作协议按协议管理,无协议统一适用本办法,完善跨区域联合科研资金管理制度空白;明确本办法实施后,同步废止《旧办法》。
四、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科教文处0891-6284405、规划计划处 0891-682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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