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年08月17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区直各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关单位,各地(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藏财科教20242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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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优化完善自治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藏财科教〔202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企业创新发展、科学技术奖励、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任务等方面。

第三条按照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定资金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不超过五年为一周期,中期或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和监督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本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适时修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科技事业发展。具体为:

(一)组织编制年度预算;

(二)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

(三)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科技任务布局与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工作统筹管理。具体为:

(一)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

(二)组织遴选、评审、立项、认定、公示等工作,并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开展申报、推荐等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一)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落实科研激励政策;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科技安全和科研信息公开制度、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多方监督;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合规、合理、真实和相关性使用,是第一责任人。具体为: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放权激励政策,遵守科技安全、科研信息公开管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藏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备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且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二)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和团队,拥有较为完备科研条件、科研设备和完成项目实施条件的实验用房用地的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承担项目的综合能力,具有良好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他主体。

(四)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方式确定的区外省(区、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五)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运行主体。

(六)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国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

(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金及奖励评审相关工作。

(八)其他承担科技创新工作的单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科技重大专项。支持自治区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

)重点研发及转化。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链)和行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其中:重点专项支持开展重大高原适用技术与科技瓶颈问题攻关与示范、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国际科技合作。

)技术创新引导。支持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能为西藏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和引进吸收再创新。

)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区内科研人员瞄准学科前沿和交叉学科自由选题,开展前瞻性和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基地与人才建设。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与条件建设及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服务业运营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类平台基地运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在藏落地转化。

)科技型企业奖补。支持强化创新激励与服务优化,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科学技术奖励。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其他需要保障的自治区级科技重点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以奖代补。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科技攻关项目,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

(三)项目补助。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党委科技委确定的重大科技项目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四)后补助。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已取得一定科技成果,在通过审查考核后,可根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五)其他补助方式。除以上补助方式之外,其他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包括:

(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五条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部署,拟定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

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拟定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第十六条事关自治区重大战略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急科技保障等特别重大科技任务,以及本办法未明确支持的其他事项,自治区科技厅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或者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例外情形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可通过制定实施方案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支持对象,按程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通过项目补助方式支持的,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当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及查重情况、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明确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对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八条计划管理费结合年度科技活动管理任务量、工作重点及实际开支需求据实测算,重点用于保障与科技管理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计划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规模的1%,结余资金当年全部收回。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程序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处理。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对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做出书面报告,出具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并编制资产清单,由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终止批复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使用不合理资金和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科技计划整体及各专项任务执行中自治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调整建议,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涉及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任务调整的,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科技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试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并按照试行情况扩大试点范围,申报单位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但应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

自治区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分析研判绩效评价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中央部委,自治区科技厅与区内相关部门、兄弟省(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执行,无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711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同时废止。